冀地稅函[2011]33號
各市、縣(市、區)地方稅務局:
修訂后的《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規定》(見附件)已經省政府重新公布,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1年4月1日起,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、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規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,對卷煙生產企業不再減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。
二、請稅收管理員按照規定在征管應用系統“納稅輔導”、“購票征稅核定”和“雙定戶定額管理”模塊中作相應調整,并將相關政策調整情況通知到納稅人。
詳見:河北省人民政府令[2011]第4號
二○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